GB/T 12969.2-91 鈦及鈦合金管材渦流檢驗方法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1991-06-04批準 1992-03-01實施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以人工標準缺陷的反應信號為依據(jù),檢驗損害鈦及鈦合金管材連續(xù)性的缺陷的渦流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外徑為10-60MM,壁厚為0.5-4.5MM的冷凝器和熱交換器用無縫或焊接鈦及鈦合金管材的渦流檢驗.其他用途的鈦及鈦合金管材也可參照執(zhí)行.
2.檢驗方法
本標準規(guī)定在被檢驗管材通過穿過式檢測線圈(探頭)時,根據(jù)測量線圈(探頭)的電磁效應變化檢驗管材是否存在缺陷.
3.一般要求
3.1 操作人員應達到部級或與此相當?shù)膶W會級Ⅰ級(初級)或Ⅰ級以上人員的水平;簽發(fā)及解釋檢驗報告的人員,應達到部級或與此相當?shù)膶W會級Ⅱ級或Ⅱ級以上人員的水平.
3.2 被檢驗管材的內、外表面應清潔,不得有妨礙檢驗的污垢、油脂、金屬屑及其他外來物質,管端無毛刺.對管材所用的清洗方法及檢驗前的表面準備,應不破壞管材表面完好.管材的彎曲度、表面粗糙度和尺寸公差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4.對比試樣
4.1 對比試樣是用于調試和校對檢驗設備及評定自然缺陷允許與否的刻有人工標準缺陷的管材.
4.2 對比試樣應選用與被檢驗管材的材質、幾何尺寸、表面狀態(tài)及熱處理工藝一致、且沒有干擾人工標準缺陷信號的缺陷和噪音存在的管材制備.
4.3 除非專門規(guī)定或在合同中注明外,可采用以下任一種形式的人工標準缺陷,其中鉆孔法適用
于外徑不大于30MM的管材.
4.3.1 鉆孔
4.3.1.1 在制備對比試樣的管材上,垂直鉆三個直徑為φ0.8±0.05MM的徑向通孔.
4.3.1.2 鉆孔的垂直度允許偏差為不大于5°,鉆孔時不得引起管材變形.鉆孔的毛刺應**干凈.
4.3.2 縱向刻槽
4.3.2.1 在制備對比試樣的管材外表面上,平行于管材軸向,采用電火花或其他方法加工三個人工刻槽.
4.3.2.2 刻槽的橫截面為U型、Π型或V型.U型為仲裁標準形狀.
4.3.2.3 刻槽的深度為被檢驗管材名義壁厚的12.5%或0.1MM,選擇其中較大者.深度允許偏差為±0.02MM.測量可采用光學法、復膜法、機械或其他方法.
4.3.2.4 U型和Π型刻槽的寬度為0.8±0.05MM,V型刻槽的夾角為60±2°.
4.3.2.5 刻槽的長度為3-5MM.
4.4 每個人工標準缺陷的周向間隔為120°,軸向間隔及與管端的距離,以在檢驗條件下能清楚地分辨、報警為準(一般推薦為300-700MM).
5.檢驗設備
5.1 渦流探傷儀
5.1.1 渦流探傷儀應能以適當頻率(8-125KHZ)的交變電流激勵探頭線圈,并能可靠地檢測出線圈電磁效應信號的變化.具有一定的抗干擾能力,并能長時間穩(wěn)定工作.
5.1.2 儀器應包括激勵、接收放大、相位調節(jié)、濾波等單元,并具有報警、顯示或記錄裝置.
5.2 探頭
穿過式線圈探頭與渦流探傷儀組合,應能在管壁內產生感應電流,并能檢測出管材電特性的變化.
5.3 機械傳動裝置
機械傳動裝置應保證管材均勻、平穩(wěn)地通過探頭,不得造成管材表面的破壞,不得有影響檢驗信號的振動;具有探頭線圈中心與被檢驗管材中心一致的調節(jié)機構.管材的送進速度為10-80'[-0p;/M/MIN選定速度的變化應不大于±10%.
6.調試、檢驗和校對
6.1 調試
每次檢驗前,首先用相應的對比試樣進行檢驗設備的調試.
6.1.1 設備狀態(tài)的調試
6.1.1.1 在與檢驗條件相同的條件下,調節(jié)檢驗設備,使對比試樣通過探頭時,儀器顯示出清晰可辨的人工標準缺陷信號.
6.1.1.2 三個人工標準缺陷的顯示幅度應基本一致,相差不大于平均幅度的±10%.
6.1.1.3 將三個人工標準缺陷的顯示信號幅度調到滿幅度的50%-70%之間的某一幅度,選取其中*低幅度作為標準報警幅度.此時信號應處于儀器放大器的線性區(qū)內.
6.1.1.4 采用記錄報警時,三個人工標準缺陷信號應調到記錄滿幅度的50%-70%之間的某一幅度,其差別應不大于平均記錄幅度的±10%,選取其中*低幅度為記錄標準報警幅度.此時信號應處于儀器記錄儀組合的線性區(qū)內.
6.1.2 調試狀態(tài)檢查
在完成6.1.1條規(guī)定的調試后,在與檢驗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對比試樣不少于三次連續(xù)通過探頭時,檢驗設備對三個人工標準缺陷必須100%報警.采用記錄報警時,三個人工標準缺陷的記錄幅度三次中*低者應不小于記錄標準報警幅度.
6.2 檢驗
完成6.1條規(guī)定的內容后,保持儀器設備的狀態(tài)不變,開始對管材進行渦流檢驗.
6.3 校對
每次開始和結束檢驗前,以及檢驗過程中每2H必須用對比試樣對檢驗設備的工作狀態(tài)進行校對,如發(fā)現(xiàn)不符合6.1.2條規(guī)定的要求時,應立即對檢驗設備重新調試,并對上次校對以來檢驗的所有管材重新檢驗.
7. 檢驗結果的評定
7.1 經(jīng)檢驗未發(fā)現(xiàn)報警信號或缺陷記錄幅度低于標準報警幅度時,管材判為合格.
7.2 經(jīng)檢驗發(fā)現(xiàn)報警信號或缺陷記錄幅度大于或等于標準報警幅度的缺陷為不允許缺陷.
7.3 凡在合同規(guī)定的定尺長度內出現(xiàn)不允許缺陷信號的管材判為不合格.
7.4 經(jīng)檢驗不合格的管材,可以重新處理,然后再重新檢驗,如果檢驗合格,仍可判為合格管材.
8. 檢驗報告
檢驗報告包括下述內容:
A.本標準號;
B.管材的牌號、批號、規(guī)格、數(shù)量;
C.探傷儀型號、探頭形式和檢驗頻率;
D.人工標準缺陷的形狀、尺寸;
E.合格與不合格管根數(shù);
F.簽發(fā)報告者姓名、技術級別;
G.簽發(fā)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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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有色金屬工業(yè)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寶雞有色金屬加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百鎖、唐成志、藺大元、孟慶林、汶鎖明.